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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园伤害纠纷乱在规则

发布时间:2007/1/19 9:07:00 作者:admin 浏览量:1188次

本报济南11月1日讯(记者温涛实习生马晓静)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意外伤害事件,责任谁负?家长们认为学校有责任,学校则认为自己是“冤大头”,校园意外伤害的纠缠不清,让家长和学校双方都面临两难的境地。

  省城张先生的儿子现在读二年级。前不久,孩子与同学在学校玩耍打闹时,同学不慎摔倒,将门牙磕掉一颗。为此,同学的父母跟张先生索赔,张口就要1万元的赔偿。学校从

中协调,最终张先生赔了1万元。但张先生认为,事情发生在学校,校方是不是也该承担部分监护不力的责任?

 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,由于年龄较小,加之活泼好动,类似的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件时有发生。学校操心、家长揪心不说,责任谁负、医药费谁出、损失赔偿包括哪些内容等问题往往弄不清、理不明。面对家长们监护失职的指责,学校方面往往觉得自己也是“冤大头”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介绍,2002年教育部颁发了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中规定,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。记者从济南市教育部门了解到,目前针对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,基本上也是依据该办法。

  但在实际的操作中,由于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只是教育部门的规定,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如果进入到法律程序,其无法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,造成学校与家长、社会在处理学生安全事故时,在相关依据上产生分歧。

  同时,由于对此类事件的赔偿标准也不明确,往往造成个别事故的处理周期较长,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,也使得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学生和家长身心疲惫。

  另据了解,上海早已颁布全国第一部关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《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》,使学生的特殊伤害事故从一般的民事伤害案中分离出来,有的学校还专门配备法律顾问处理类似问题。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也审议通过了《贵阳市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》。这样使得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更为明确。在采访中,有的家长和学校老师也呼吁,我省也应尽快出台类似的地方法规,让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,有更为明确的标准和法律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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